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黃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依 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 字第61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信為真實。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3年5月30日後3個月內之103年6月23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一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股票│1 │482 │ ├──┼──────────┼───────┼──┼──┼──┤ │ 二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股票│1 │96 │ ├──┼──────────┼───────┼──┼──┼──┤ │ 三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股票│1 │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