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張麗麗 訴訟代理人 楊迪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宗倫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00 │ │ ├──┼──────────────┼──────────┼──────┼───┼────┼───┤ │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220 │ │ ├──┼──────────────┼──────────┼──────┼───┼────┼───┤ │000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387 │ │ ├──┼──────────────┼──────────┼──────┼───┼────┼───┤ │0006│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786 │ │ ├──┼──────────────┼──────────┼──────┼───┼────┼───┤ │0007│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502 │ │ ├──┼──────────────┼──────────┼──────┼───┼────┼───┤ │0008│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股票 │1 │532 │ │ ├──┼──────────────┼──────────┼──────┼───┼────┼───┤ │0009│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99 │ │ ├──┼──────────────┼──────────┼──────┼───┼────┼───┤ │0010│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