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 │ 一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1 │股票│ 1 │ 80,000 │ ├──┼──────────┼───────┼──┼──┼─────┤ │ 二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 │股票│ 1 │1,000,000 │ ├──┼──────────┼───────┼──┼──┼─────┤ │ 三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3 │股票│ 1 │ 200,000 │ ├──┼──────────┼───────┼──┼──┼─────┤ │ 四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4 │股票│ 1 │ 80,000 │ ├──┼──────────┼───────┼──┼──┼─────┤ │ 五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5 │股票│ 1 │ 160,000 │ ├──┼──────────┼───────┼──┼──┼─────┤ │ 六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6 │股票│ 1 │ 570,000 │ ├──┼──────────┼───────┼──┼──┼─────┤ │ 七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7 │股票│ 1 │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