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8號聲 請 人 楊樹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3日依本 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 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3年3月3日後3個月內之103 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2年6月10日│ 26,880元 │GD0000000 │ │沈尚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