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04號債 權 人 林榮祥 債 務 人 王朝愷即愷勝飲用水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登記之營利事業名稱應為「愷勝飲用水企業行」,而非「愷勝飲用水企業社」,爰將債務人營業名稱併予更正。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 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除以王朝愷為債務人外,另列愷勝飲用水企業行為債務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愷勝飲用水企業行乃王朝愷開設之獨資商號,債權人既已將王朝愷列為債務人,依前開說明,即無另列愷勝飲用水企業行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其分列王朝愷、愷勝飲用水企業行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其債務人為「王朝愷即愷勝飲用水企業行」,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