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債 務 人 李玉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490元、第49期至第60 期每期清償8,615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740元, (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543,78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務農,向第三人承租玉井區九層林段土地種植芒果,承租面積雖達70,000多平方公尺,然因該土地原係挖土使用,地主後才出租土地予債務人,故實際可供耕種面積僅約30,000平方公尺,芒果為一年一收,芒果樹通常1月開始 開花,於1月至5月間需剪枝、噴藥(殺蟲、殺菌及施肥),並將影響芒果日照枝葉移除,同時包裝塑膠袋(防蟲及日照過 多),5月下旬開始收成芒果青,6月下旬至8月陸續收成愛文、金煌及凱特等品種之芒果,8月至12月則進行剪枝(去掉舊枝,讓新嫩芽生長),並進行施肥等,一般均由番仔(即大盤商)收購,部分則自採零售。債務人平均每日在田裡工作10 幾個小時,需雇請大量人工進行套袋、包裝,主要成本為農藥、肥料、套袋、包裝及人工費用(103年、104年農藥及肥 料費用分別約274,000元、231,400元,雇工薪資則均約70 ,000元,另有套袋費用每次須6萬至8萬元不等)。近年芒果 年平均產值約50多萬元至60多萬元,倘產量較高時收購價格會壓低,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有債務人104年8月11日陳報狀及所附慶榮水果行、台中俊水果行、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費收據、展宏農藥行收據、五洲紙袋有限公司收據等、債務人104年8月31日陳報狀及所附103、104年度收入暨支出明細表、本院104年9月8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參 ,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又債務人係美商亞州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會員,因該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債務人除自己購貨使用外,另因下線參加人有購貨而可取得佣金,每月約可獲得785元佣金,亦有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7月30日陳報狀及所附佣金明細、本院104年9月8日調查筆錄等等在卷可佐, 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20,785元。 ㈡次查,債務人之長子李○緯(85年10月1日生)、李△駿(87年6月22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甲○○現任職於私人企業,其102年、103年度平均月收金額分別為33,738元、34,967元,兩人名下除汽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債務人與其配偶、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兩人已協議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由經濟能力較佳之配偶負擔10分之7之扶養費用,餘由債務人承擔,有債務人及配偶戶籍 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8月6日回函、債務 人104年12月16日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在卷足憑,堪認債 務人確有扶養未成年之子李○緯、李△駿之必要。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5,050元(自第49期降至12,925元,並自第61期再降 至10,800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度受扶 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8,531元【11,448+( 7,083÷2 )×2=18,531】,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 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54,360元(原查詢保單解約金總額應 為54,308元,惟為核算便利,遂同意提列54,360元)提列於 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13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30日函、債務人104年12月15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2 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54,308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77,576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 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 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37,614元【依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2、103及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6,834÷2)×2〉×11+〈10,869+( 7,083÷2)×2〉×13=42 1,234】,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56,342元(477,576-421,234=56,342)。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43,78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三、除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為種植芒果自營農,然僅陳報平均月收入為20,000元,非無隱匿收入之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關於水電瓦斯費用顯高於聲請更生時主張之數額,非無虛增開支之疑慮;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且債務人清償成數僅18.17%,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本件債務人自陳其於98年間承租土地種植芒果迄今,實際可供耕種面積僅約30,000平方公尺,一年收成一次,收成期間約自每年6月至8月下旬等,並陳報農用品(含肥料、農業)採購來源及農產品供貨對象之名稱及交易明細,詳實說明芒果種植及採收過程所需人力及物力等情,債務人104年8月11日陳報狀及所附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慶榮水果行及台中俊水果行及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費收據、展宏農藥行收據、五洲紙袋有限公司收據等、債務人104年8月31日陳報狀及所附103、104年度收入暨支出明細表、本院104年9月8日調查筆錄等附卷足證,當認其確係長期且持續仰賴種植 芒果所得收入為生,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可能,自無庸另行提出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履行甚明。又審酌芒果係季節性水果,其產量係取決當年度有無天災損害(如雨季 或颱風等導致農損)、蟲害而定,則因氣候變遷、颱風規模 加劇之故,產量難以預估,縱便產量充足,價格亦受盤商收購意願而有影響(量大價滑,惟總體產量不足時,亦不足以 彌補損失),是經債務人以過往兩年收成金額並扣除成本後 之數額,估算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月收金額約20,000元,該收入水準與債務人聲請更生時相當,債權人既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債務人有短報收入狀況,自不得以片面臆測即質疑債務人陳報收入之真實性。 ㈡次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而本件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主張每月支出金額僅10,800元,並未超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至明,債權人固以其水電瓦斯及手機費用較聲請更生時為高為由,主張其有虛增開支狀況,然衡酌天然資源有限,近年水電費用亦有相當幅度調整,債務人前揭支出之增幅(約500元),並未逾合理 範疇。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刪減開支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與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所有之保單解約金全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或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49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5元),共48期。 │ │(2)第49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615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5元),共12期。 │ │(3)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74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5元),共12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993,400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543,780元 │ │5、清償成數:18.17%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 │ │ │ │ │ 第1期 │ 第49期 │ 第61期 │ 6年72期 │ │ │ │ │ │ 至第48期 │至第60期 │至第72期 │總清償額 │ │ │ │ │ │ (共48期) │ (共12期) │ (共12期) │ │ ├──┼──────┼─────┼────┼─────┼─────┼─────┼─────┤ │ 一 │日盛國際商業│1,041,677 │ 34.8% │ 2,258 │ 2,998 │ 3,737 │ 189,2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永豐商業銀行│ 821,436 │ 27.44% │ 1,781 │ 2,364 │ 2,947 │ 149,2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三 │凱基商業銀行│ 675,394 │ 22.56% │ 1,464 │ 1,944 │ 2,423 │ 122,6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228,583 │ 7.64% │ 496 │ 658 │ 821 │ 41,55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乙○(台灣)商│ 226,310 │ 7.56% │ 491 │ 651 │ 812 │ 41,12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合 計 │2,993,400 │ 100% │ 6,490 │ 8,615 │ 10,740 │ 543,78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