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2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