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