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麗惠即王麗金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表示曾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 ,與朋友共同經營歡唱視聽廣場,請說明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是否仍在營業中,如已歇業則係於何時歇業?聲請人於經營上開營利事業期間每月營收金額、營業成本支出數額、每月淨收入及聲請人分得之收入為何?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收入帳簿等件為證。又查聲請人曾擔任永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艾妮瑪精品名店之負責人,說明擔任永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經營艾妮瑪精品名店之起迄時間,如於本件清算聲請前五年(102年4月1日至 104 年3月31日)有從事上開營業活動,則請聲請人說明 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如已歇業亦請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稱目前從事打字工作,每月收入為5,000元,請說 明雇主或交稿之出版社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薪資袋、存摺內頁轉帳證明)過院參辦。又聲請人倘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陳報尚積欠民間債權人林王彩雲、周王碧連及吳美玉各700,000元、1,000,000元及1,000,000元,請釋明借 貸原因、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另請查明債權人吳美玉目前居住地址及連絡電話。 (四)如有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