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自貴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許自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網路查詢資料所示,房地現值金額新台幣(下同)25,569,120元,畫作246,231元,共計25,815,351元,故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所示,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為25,815,351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