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原 告 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00,015(計算式:55,580,888+20,054,237+10,264,890=85,900,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0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