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蘇其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