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商瓊文即想喝茶飲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益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