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對被告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