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仕凱即樂放創意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