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 告 林淑梅即正新企業社 被 告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椏淇 訴訟代理人 謝長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38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