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張修銘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之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5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系 爭房地買賣總價金8,880,000元,至其命應給付遲延交屋利息及 貸款利息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原告前僅繳納80,588元,尚應補繳8,32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