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原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被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江國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1,58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應提出答辯狀1件(應詳述理由)及繕本1份。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