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9號上 訴 人 慕翰大樓自治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訴訟代理人 張冠雄 張永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訴字第184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