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昱勝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4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2,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