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孫欣蘭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玖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茹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被告抗辯清償借款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民國104年7月10日答辯狀所列附表1之支票明細與所提 出之被證1內容不符,請被告於庭期10日前就清償過程以書 狀再詳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