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林家寧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