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2,427元, 並已繳納裁判費8,480元。惟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1日、104年12月30日分別具狀追加請求254,774元、96,007元,追加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123,208元(計算式:772,427元+254,774元+96,007元=1,12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8,4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0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