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原 告 黃毅誠即黃毅誠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惠娟律師 被 告 宇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甫恩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方怡靜律師 徐筱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具狀抗辯兩造並未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非無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