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鄭存妤 訴訟代理人 鄭添崑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劉啓名 被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4年9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2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訴訟係於103年5月29日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而依卷附被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程序中已由「李峰遙」變更為「林伯峰」,然未經原告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或被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為承受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原告、被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後具狀聲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