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