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王素珍 訴 訟 代理人 謝錦文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