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吳林勵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股數│張數│ ├──┼──────────┼──────┼──┼──┼──┤ │001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5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