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林惠雅即林來喜之繼承人 林朝宗即林來喜之繼承人 楊朝家即林來喜之繼承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宗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D0357930-5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