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2號聲 請 人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謝凌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年4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鈶偉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聖揮股份│104年3月10日│77,706元│CA2961019 │ │ │司唐駿豪 │行永康分行│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