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楊其萬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7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月 12日(期間之末日1月11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240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1 │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