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張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上訴人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