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債 權 人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其狀內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營業處所核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網站查詢結果猶有未合,致本院無從僅自債權人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