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蘇民峰 相 對 人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債 務 人 張文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文獻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12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元。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4年12月2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 新東段 │98-14 │建│87.03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2│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 │47│48│48│24│16│平│鋼筋│14│平│全部 │ │ │4 │東泰八街16號│營區新東│鋼筋混凝│.4│.2│.2│.1│8.│方│混凝│.6│方│ │ │ │ │ │段98-14 │土造 │6 │6 │6 │1 │09│公│土造│8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