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政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7,233元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1,500元,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相對人亦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 1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之上訴一部分有理由,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附帶上訴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項 目│金 額│備 註││ │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47,233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47,233元。 │├───────┬─────┬────────────┤│第二審裁判費 │27,042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證人旅費│784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一、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7,826元。 ││二、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 擔。 │├───────┬─────┬────────────┤│附帶上訴裁判費│2,325元 │由相對人預納。 │├───────┴─────┴────────────┤│一、附帶上訴費用合計2,325元。 ││二、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附帶上││ 訴人負擔。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4││ 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計算式:1,500元+10,920元=12,420元) ││ (註1) (註2、3) ││ ││註1:第一審判決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500元,││ ,相對人附帶上訴被駁回,該部分於第一審確定,相 ││ 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1,500元。 ││註2:第一審聲請人敗訴金額4,521,236元,未上訴金額為2,││ 807,426元,第一審聲請人確定負擔訴訟費用為28,398││ 元,第一審上訴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17,335元。 ││ (計算式: ││ 47,233元 - 1,500元 = 45,733元 ││ ││ 2,807,426元 ││ 45,733元 ×──────── = 28,398 │ │ 4,521,236元 ││ ││ 45,733元 - 28,398元 = 17,335元) ││ ││註3:第二審上訴金額為1,713,810元,廢棄部分金額為1,07││ 9,627元,相對人應負擔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 10,920元。 ││ (計算式: ││ ││ 1,079,627元 ││ 17,335元 ×──────── = 10,920元 ) │ │ 1,713,810元 ││ ││二、相對人於第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7,529元。 ││ (廢棄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 1,079,627元 ││ 27,826元 ×──────── = 17,529元 ) │ │ 1,713,810元 ││ ││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949元。 ││ (計算式:12,420元+17,529元=29,9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