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健銘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2.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曾任職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詳細說明任職於上開公司何營業單位(詳細載明任職地址)、任職內容,離職原因各為何?為何無法繼續任職?並提出相關離職證明。 4.聲請人自103年9月任職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內容?每月薪資若干?係每月領現金或薪資入帳?如係領現金,應提出每月領薪明細(請公司出具給薪明細證明),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 5.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顏文娟之最高學歷及工作資歷,並應提出配偶林美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6.請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及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7.依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所示聲請人配偶顏文娟及所生育之未成年子女洪湘瑩未設籍在聲請人戶籍地,請說明該二人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並應提出顏文娟、洪湘瑩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實際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資料。 8.請提出聲請人父親洪明陽、母親黃孟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洪明陽、母親黃孟瓊先前工作經驗、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聲請人扶養、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及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聲請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確有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10.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 等)如何分擔? 11.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12.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6月21日起至105年6月2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洪明陽、黃孟瓊、洪湘瑩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 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5.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