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顏郁伈 被 告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代 理 人 辜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本件按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原告應先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之二分之一即8,6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 8,6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