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