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2,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