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李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美英應連帶返還原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之股票計67, 586股」,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8,582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返還之台積電公司股票 67,586股台積電公司股票於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0 月4日之收盤價格187元/股=12,638,582元)。至原告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美英應連帶給付2,312,387元,暨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12,387元。 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訴之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相加,經核定為14,950,969元(計算式: 12,638,582元+2,312,387元=14,950,6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計143,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