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06,668 元(依拍定土地及建物價款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4,1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