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貫閎開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帆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訴訟代理人 吳益瑞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相關爭點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