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及曾政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500元,應繳裁 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