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曼合誼德馬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康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7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