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