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 告 陳見良即見興油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