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設計費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 告 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林娣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杰間請求確認設計費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802,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