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原 告 李起超 郭森發 張德純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和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劉哲宏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變更後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塔位有永久使用權;被告應容許原告使用上述塔位,並不得禁止或阻礙原告為使用行為(本院卷六第15-30 頁)。茲將本件原告各自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認定理由如備註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各原告應徵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其中原告陳和章已繳納新台幣30,700元,無庸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按「各原告應徵之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原告請求標的之名稱、位置│現場勘驗之│數 量 │單 價 │小 計 │各原告訴訟標│各原告應徵之│ │ │ │ │名稱、位置│ │ │ │的價額 │訴訟費用 │ ├──┼────┼─────┬──────┼─────┼────┼────┼─────┼──────┼──────┤ │ 1 │陳和章 │地宮貳樓、│98排塔位10個│B2、B區 │ 10個 │4萬元 │40萬元 │112萬元 │12,088元 │ │ │ │孝區 │ │ │ │ │ │ │(陳和章無庸│ │ │ │ ├──────┼─────┼────┼────┼─────┤ │補繳) │ │ │ │ │104排塔位18 │B2、B區 │ 18個 │4萬元 │72萬元 │ │ │ │ │ │ │個 │ │ │ │ │ │ │ ├──┼────┼─────┼──────┼─────┼────┼────┼─────┼──────┼──────┤ │ 2 │李起超 │陸樓、 │福排牌位30個│6樓、 │ 30個 │6萬元 │180萬元 │624萬元 │62,776元 │ │ │ │般若區 │ │富貴區 │ │ │ │ │ │ │ │ │ │ │(吉祥區)│ │ │ │ │ │ │ │ ├─────┼──────┼─────┼────┼────┼─────┤ │ │ │ │ │陸樓、 │31排塔位37個│6樓、 │ 37個 │12萬元 │444萬元 │ │ │ │ │ │無量壽苑區│ │無量光區 │ │ │ │ │ │ ├──┼────┼─────┼──────┼─────┼────┼────┼─────┼──────┼──────┤ │ 3 │郭森發 │陸樓、 │福排牌位20個│6樓、 │ 20個 │6萬元 │120萬元 │647.5萬元 │65,152元 │ │ │ │般若區 │ │富貴區 │ │ │ │ │ │ │ │ │ │ │(吉祥區)│ │ │ │ │ │ │ │ ├─────┼──────┼─────┼────┼────┼─────┤ │ │ │ │ │陸樓、 │宗排塔位20個│6樓、 │ 20個 │22萬元 │440萬元 │ │ │ │ │ │無量壽苑區│ │無量光區 │ │(參考被│ │ │ │ │ │ │ │ │(被告表示│ │告31排塔│ │ │ │ │ │ │ │ │為家族塔)│ │位牌告價│ │ │ │ │ │ │ │ │ │ │之中間價│ │ │ │ │ │ │ │ │ │ │格) │ │ │ │ │ │ ├─────┼──────┼─────┼────┼────┼─────┤ │ │ │ │ │地宮貳樓、│3排塔位30個 │B2、 │ 30個 │2.5萬元 │75萬元 │ │ │ │ │ │愛區 │ │D區 │ │ │ │ │ │ │ │ │ ├──────┼─────┼────┼────┼─────┤ │ │ │ │ │ │5排塔位5個 │B2、 │ 5個 │2.5萬元 │12.5萬元 │ │ │ │ │ │ │ │D區 │ │ │ │ │ │ ├──┼────┼─────┼──────┼─────┼────┼────┼─────┼──────┼──────┤ │ 4 │張德純 │地宮貳樓、│116排塔位46 │B2、B區 │ 46個 │4萬元 │184萬元 │184萬元 │19,216元 │ │ │ │孝區 │個 │ │ │ │ │ │ │ ├──┼────┼─────┼──────┼─────┼────┼────┼─────┼──────┼──────┤ │ 5 │鼎興建設│陸樓、 │23排塔位48個│6樓、 │ 48個 │12萬元 │576萬元 │576萬元 │58,024元 │ │ │股份有限│無量壽苑區│ │無量光區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備註:本院參酌被告提出之出售價格及相關銷售文件(本院卷六第225-255頁、第357頁),被告實際出售價格除「B2愛區」、「│ │ 無量壽苑區宗排」外,並無低於牌告價之最低價,足見被告所訂「牌告價」應可資為各該牌位、塔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 │ ,爰逕以「牌告價之最低價」定各牌位、塔位之價值,應較符合各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B2愛區」部分則以被告│ │ 出售之價格25,000元定之;至「無量壽苑區宗排」則參考「無量壽苑區宗31排」牌告價之中間價,酌定為22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