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752元。 (二)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 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