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謝遊即信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被 告 東隆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欽麃 訴訟代理人 蕭麗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與訴外人工溪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溪營造公司)簽立「仙湖農場-吳森富住宿、展示新建工程」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仙湖農場-生活館(新建工程E棟)」,原告為按圖施工,陸續向被告購買美國ASTM規格A325高強度螺栓,其中尺寸M30共134組,尺寸M36共290組。 (二)105年1月間,原告接獲工溪營造公司通知,稱業主仙湖農場將前開工程所用A325高強度螺栓送驗,驗出降伏強度未達ASTM標準,為求謹慎,業主仙湖農場於今年2月份又偕 同工溪營造公司送SGS檢驗,降伏強度仍未達ASTM標準, 業主仙湖農場因此要求工溪營造公司及原告應協助處理善後,後並終止契約,後續工程將改由他人承攬,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原告經被告知上述瑕疵後,立即依民法第356 條規定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出面處理,然未獲被告善意回應,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原告向被告購買美國ASTM規格A325高強度螺栓,依通常交易觀念,即意謂被告保證系爭螺栓具有符合ASTM標準之品質,系爭A325高強度螺栓降伏強度未達ASTM標準既如前述,本件買賣標的物顯然欠缺被告所保證之品質,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四)本件原告係向被告購買美國ASTM規格A325高強度螺栓,被告即須給付符合ASTM標準之高強度螺栓,始符債之本旨,既被告所提供之螺栓降伏強度未達ASTM標準已如前述,則本件螺栓之種類買賣在特定時,即被告於交付系爭螺栓時,業已違反民法第200條所稱之種類與品質之物,而存有 瑕疵,則被告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五)原告因系爭螺栓未達ASTM標準受有以下損害及所失利益:1.工溪營造公司因前開瑕疵,終止與原告間之承攬契約,除拒絕給付系爭A325螺栓工程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65,255元外,尚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損失,以利潤率佔工程 款10%計算,原告另受有202,114元之所失利益【計算式:(126,000+1,115,180+287,685+273,600+218,675) ×10%=202,114】。 2.因應業主仙湖農場要求,工溪營造公司要求原告應就前開瑕疵處理善後,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目前第一次補強工程費用78,750元,預計後續補強工程逾百萬元,待實際支出後再行擴張聲明。 3.綜上,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至少逾746,119元(計算 式:465,255+202,114+78,750=746,119)。 (六)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工程於104年10月間施工過程中發生兩支螺栓斷裂情 事,因此原告始於104年10月再向被告追加兩支尺寸M30之A325高強度螺栓,當時(104年10月)原告即已告知因螺 栓斷裂始追加數量之事。 2.斷裂事件發生後,業主仙湖農場有提出質疑,訴外人工溪營造公司及原告陸續有在討論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斷裂,同時亦與業主協商如何補強。後因業主始終不放心,遂於104年12月24日將放置於現場之A325高強度螺栓送驗,105年1月5日驗出降伏強度未達ASTM標準,原告接獲工溪營造公司通知後,馬上將檢驗不合格之事通知被告,絕非被告所稱伊105年3月始接獲通知。 3.105年農曆新年除夕,臺南發生強震,造成嚴重災情,業 主對系爭工程之安全性更添疑慮,遂於2月16日會同工溪 營造公司放置於現場之A325高強度螺栓再度送驗,降伏強度仍未達ASTM標準,為此,工溪營造公司、原告及被告遂於105年2月間召開協調會釐清原因及責任,當日被告負責人賴欽麃出席,伊說伊也搞不清楚什麼原因,並當場打電話詢問伊同業前輩,並開擴音供在場全體聽聞,該同業前輩電話裡表示,依照他的經驗,用中碳鋼(S45C)作熱處理製成的A325高強度螺栓不穩定高,良率低,用合金料去做熱處理的話,品質會比較穩定,由於本件被告向威致鋼鐵公司購買的原料即為S45C中碳鋼,被告負責人聽聞此事,當場承認商品有瑕疵,並承諾原告願意全額退還貨款,然而原告隔日向伊詢問退款事宜時,被告負責人又改口說伊承擔不起這麼多損失,伊只願退還20%貨款,此後一直 協調未果。 4.系爭瑕疵屬於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原告並未怠於通知:系爭螺栓降伏強度是否足夠,並非肉眼觀察可以得知,需要經過專業測試始能察知,屬於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且螺栓一經測試就會報廢,被告要求原告自行確認品質,豈不是要原告自掏腰包,不僅要負擔檢驗費用,還要把買來的商品一一進行測試?被告作為出賣人之責任何在?事實上,被告並未自行做過任何測試,所提出之品管報告亦不足以證明其品質;被告所提出被證三威致鋼鐵公司所出具之出廠品質證明書係針對原料「熱軋直棒鋼」而言,該原料還需裁剪、車牙及熱處理,始係原告向被告購買之商品「A325高強度螺栓」,從而被證三對於證明系爭A325高強度螺栓的品質並無意義,另被證四係無放射性汙染證明,與降伏強度無關,至於被證五煜錦公司出具之品管報告表,亦僅做表面硬度測試,並未做拉伸強度、降伏強度或伸長率之測試,同樣不足以證明系爭A325高強度螺栓之品質。 5.系爭A325高強度螺栓之ASTM標準:檢呈整份原文ASTM標準,其中第五頁表格5即載明yield strength(降伏強度) 至少應達660以上,與被告所執被證六標準顯然不同,與 原證四、五兩份試驗報告之標準相同,足證被告所提供之A325高強度螺栓確有瑕疵,未達其所保證之品質。 6.被告固辯稱原告係向伊買A325螺栓,非A325M螺栓,惟: ⑴原告購買之A325M30及M36螺栓,已明確指出係公制規格,當然要符合公制之標準。 ⑵被告辯稱36mm及30mm換算成英吋,皆大於1英吋,系爭 螺栓符合英制降伏強度560MPa標準云云,然若當初要採英制標準,即不會用公制單位,否則還要換算,而且亦除不盡(一英吋=2.54mm,30mm換算成英吋為1.000000000000000…),而會直接標示英吋單位,例如「1-1/2"」,由銷貨單係標示「M30」、「M36」,而非標示「1-1/2"」,即可知系爭螺栓應採A325M公制標準,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七)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746,1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原告於104年6月29日向被告訂購A325地基螺絲,尺寸M36 計290組、尺寸M30計132組。兩造僅在原告所要求品名、 尺寸、數量之單據上用印蓋章,並未另外簽訂書面買賣契約書,被告在原告訂購後,隨即向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致鋼鐵公司)購買熱軋直棒鋼,被告依照原告所需之尺寸裁剪車牙,再交由煜錦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煜錦公司)加熱處理,於104年7月15日依約交付原告。 (二)威致鋼鐵公司就其交付之鋼材出具出廠品質證明書及無放射性污染證明,煜錦公司亦出具品管報告表,被告均依照業界慣例交付予原告。而威致鋼鐵公司所出具之出廠品質證明書,已有拉力試驗之報告,分別標記降伏、抗拉、伸長之各項試驗數據,證明書上載明:「茲證明本表所列之產品,均依材料規格製造及試驗,並符合規格之要求」,兩造未再就試驗數據另行約定及其他應達之標準。而原告所提出之原證四、試驗報告備註欄亦載明:「1.本報告若有提供規範值時,該規範值僅供參考,合格之判定以委託單位實際要求為主」,足見合格與否之判定係鑑定機關依照委託單位實際要求而為,並無絕對標準。更何況兩造於本件買賣契約成立時並無各項測試數據之具體約定,原告自不得事後另以當初所未約定之測試方法及測試數據指責被告交付之螺絲有瑕疵。 (三)本件被告於104年7月15日已依照原告採購時指定品名、規格、數量之螺絲交付予原告,原告於收受檢查後未表示異議並加以使用施工。原告直至今年(105年)3月間突然通知被告交付之螺絲有瑕疵,已事隔8個月之久,令被告錯 愕不解。原告所提出原證四、五送驗日期係104年12月24 日、105年2月18日,並非於104年7月15日被告交貨時由兩造會同取樣後送驗,原告在相隔5個月之後如何採樣?試 驗之標的是否係被告於104年7月15日所交付之貨物?被告均不得而知,如何能以其片面送驗之結果,在八個多月之後再謂被告交付之螺絲有瑕疵?甚且兩造自始並未就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具體之品質,被告自無從為品質之保證,原告主張本件買賣標的物欠缺被告所保證之品質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原告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螺絲,經其檢查無瑕疵之後,方才加以施工,否則在原告施工之前即應通知被告補正,而原告從未要求被告補正,足見被告已依照債務本旨交付系爭螺絲,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至於原告與營造廠或業主間之關係,乃與本件買賣契約不同之承攬契約,渠等間之約定並非被告所得而知,原告自不可推卸責任予被告。原告以其與營造廠或業主間之糾紛,轉而要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失及所失利益,實屬無據。 (四)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年7月5日經標一字第10500066310號函文,被告無意見。該函說明欄載明:「經查本局現行制定之螺栓相關國家標準,係參採世界各國較廣泛採行之ISO(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所制定,迄今並無參採ASTM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螺栓標準,作為制定國家標準之參考依據」,原告所稱系爭A325螺栓應符合ASTM標準云云,顯屬無據。 (五)兩造於本件買賣契約成立時並無各項測試數據之具體約定,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函覆鈞院,我國並無參採ASTM之螺栓標準,作為制定國家標準之參考依據。而威致鋼鐵公司所出具之出廠品質證明書,已有拉力試驗之報告,分別標記降伏、抗拉、伸長之各項試驗數據,甚且原告取樣原證四、五降伏強度之數據均符合原告所附之原證六5-2頁 之測試標準,原告不得事後另以買賣契約成立時所未約定之測試方法及測試數據指責被告交付之螺絲有瑕疵。 (六)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05年9月10日金企字第1050003860號函說明二、㈡載明:「依ASTMA325-2014標準所示,對於降伏強度之要求,說明如下:【psi為英制強 度單位;MPa為公制強度單位】1.螺栓直徑1/2至1(含) 『英吋』時,最低為92000(psi)或635(MPa)。2.螺栓直徑大於1至1-1/2『英吋』時,最低為81000(psi)或560(MPa)」。原告向被告訂購之A325地基螺栓,尺寸為M36(即36mm)及M30(即30mm),1英吋=25.4厘米(mm),換算結果被告所交付m36、m30地基螺栓直徑皆大於1英 吋,屬於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上開函說明二、㈡2之範圍,降伏強度之標準為560(MPa)。而原告取樣 原證四、五降伏強度之數據均超過560(MPa)之標準,可見被告所交付之螺栓符合標準,並無瑕疵。 (七)至於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05年11月8日金企字第1050004553號函文係A325M之標準,而原告係向被告購 買A325螺栓,並非A325M螺栓,原告自不得以A325M之標準檢驗其所訂購之A325螺栓。本件原告係向被告A325螺栓,並非A325M螺栓,有各項事實可證:原告向被告訂購時兩 造簽署之單據、銷貨單,甚至原告自己發給工溪營造公司之原證七「A325基礎螺絲工程追加」項目欄均清楚記載「A325」,而非「A325M」;原告再將本件買賣標的A325螺 栓之直徑尺寸M30(30mm)、M36(36mm),代表尺寸「厘米」之M,移花接木、張冠李戴為A325M,顯屬非是。按A325螺栓與A325M螺栓係以不同材質、生產方式製成,兩者 價格不同,原告向被告購買A325螺栓,全部訂購及出貨資料均為A325,原告事後竟以A325M標準作為檢驗依據,顯 非合理。 (八)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於104年5月11日向訴外人工溪營造公司承攬「仙湖農場-生活館(新建工程E棟)」,乃陸續向被告購買A325螺栓,其中尺寸M30共134組,尺寸M36共290組(以下合併簡稱系爭A325螺栓),被告已依約交付等情,業據提出工溪營造公司工程合約書、被告公司之銷貨單及發票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於己有利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復主張係向被告購 系爭A325螺栓,依通常交易觀念,即意謂被告保證系爭A325螺栓降伏強度符合美國ASTM關於A325M標準之品質,本 件螺栓之種類買賣在特定時,即而被告未交付降伏強度符合美國ASTM關於A325M標準之品質的螺絲,係未交付該種 類及品質之物,亦欠缺所保證之品質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觀兩造均不爭執為真正之訂購單(以下簡稱系爭訂購單,見被告證一,本院卷第17頁)上所載原告訂購之系爭A325螺栓,其品名為「A325」,並非「A325M」,且並無任何 有關降伏強度標準之約定。是原告以系爭A325螺栓既以公制(M)為尺寸單位,其降伏強度即應符合美國ASTM有關 「A325M」之標準云云,難認有據。 2.證人即工溪營造公司工程師張家豪到庭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你是否知道跟被告訂購的螺栓是什麼材質?)鋼製,但我們訂單上是寫M36螺栓。」之證詞(見本院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5頁),並無法證明原告向被告訂購之系爭A325螺栓就降伏強度有何標準之約定。 3.綜上,原告僅以系爭A325螺栓既以公制(M)為尺寸單位 ,其降伏強度即應符合美國ASTM有關「A325M」之標準, 據以推論被告曾有此品質保證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而被告抗辯系爭A325螺栓並非當然應符合美國ASTM有關「A325M」標準品質之種類之債,及被告並未保 證系爭A325螺栓符合美國ASTM有關「A325M」標準之品質 等語,均為可採。 (三)綜上,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A325螺栓係應符合美國ASTM有關「A325M」標準品質之種類之債,亦無法證明被告曾保 證系爭A325螺栓降伏強度符合美國ASTM有關「A325M」標 準之品質,則原告依民法200條、第227條及第360條之規 定,以被告出賣之系爭A325螺栓降伏強度係應符合美國 ASTM有關「A325M」標準之種類之債及缺乏被告所保證之 品質,據以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共746,119元,自屬無據。 (四)再觀證人即工溪營造公司工程師張家豪到庭證稱「(法官:後來有無協調?)在新營市我們的另一個建案的工地作協調,在場的有我、我們工地主任、原告謝先生、原告跟他們買的那個老闆(指被告法定代理人)……(法官:最後當天有無作成結論?)那天我是沒有聽到結論,但是會後有無什麼共識,我不知道。」之證詞(見本院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4-125頁),可知兩造協 調並無結論,則縱協調當時被告曾有願負擔原告損失之意思,亦屬協調當時之意,協調既無結論,自不能事後作為被告應負擔損失之依據。是原告以協調時被告曾同意負擔損失,據以主張被告應負擔原告損失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00條、第227條及第360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746,1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之證據,均不影響本院所為前開論斷,爰不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1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曾 郁 芳